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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仲法律知识分享——《离婚保险金分割》
提及这个话题,我们不得不在一种非愉悦的情感酝酿中完成所有的探讨并完成最后的结论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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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和分割保险金和保险金额时,优先要考虑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夫妻财产协商”原则。在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再行研究法律分割。
离婚时,除了保单载明的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外,主要就是保险金和保险金额的分割。
保单现金价值分割
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不难理解,因为保单现金价值所体现的财产形态其实就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相应保费后,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保单价值,价值是多少金额直接对半分割即可,由保单持有一方补偿另一方;但保险金和保险金额的分割涉及到受益人的受益分配问题。
首先,离婚过程中要分割保险金和保险金额,第一要务是先区分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定义和财产存在状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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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双方或者一方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双方或者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3、双方或者一方知识产权的收益;
4、双方或者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理清以上两个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后,便不难在离婚案件中准确公平的处理所涉及到有关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和保险金额的归属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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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和保险金额
死亡保险金不存在离婚分割的基础和条件,所以主要涉及生存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疾病全额和非全额保险金、住院日额补贴保险金和误工津贴保险金、投资连结保障保险保险金。
此处提及到保险金和保险金额,我们有必要进行一下概念说明:
保险金
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通常来讲数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基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在保险金和保险金额的离婚分割中,伤残保险金、全额和非全额医疗保险金、、住院日额(误工费除外)保险金、残疾护理及器具保险金、投资连结保障保险涉及到的前面几项专属保障的保险金等,都具有专属性人身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得在离婚的时候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误工津贴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失能保险金等是针对夫妻一方因受伤害耽误工作或者失去工作能力,而导致家庭收入减少进行的补偿,视为针对于家庭共同收入损失的补偿,所以在离婚时对已获得的保险金,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投资连结保障保险的投资回报保险金一般不具有人身性,事实上属于投资、储蓄的性质。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工资、奖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商业养老保险金等,也亦然。
还有,通常会遇到很多生存保障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情况,这一类型的保险通常具备一定储蓄性功能,同时没有明显的身份专属性和保险金获得的专属依赖性,这一类型的保险金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应该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方式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比较特殊的是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保险单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归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我们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指定特定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综合该指定受益人大多与其有血缘、亲缘等某种特殊情感联系。应参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认定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宜进行分割。否则就失去指定受益人的指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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